
9月22日,國家衛生健康委與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50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修改單,于2026年8月18日發布
其中三項強制性標準,直指食品生產中最常見的三類污染物——丙烯酰胺、鉛、錫。2027年8月18日起實施
對食品企業來說,這是三份新的作業要求:高溫加工工藝、原料驗收標準、罐裝包材管控,都要重新對照一遍。
高溫加工類產品 → 丙烯酰胺
《食品中鉛污染控制規范》(GB 31666-2026)采用"從農田到餐桌"的全鏈條管控思路。
鉛的風險往往不在你的車間里,而在上游:原料種植環境的土壤與水、加工助劑、包裝材料的遷移。
這意味著供應商審核清單和原料驗收標準需要更新。一旦出問題,責任在采購方,不在原料商。
鉛的限量值不在本次三項標準里,而是在《食品中污染物限量》(GB 2762-2025)中按食品類別分檔,例如:肉制品(畜禽內臟制品除外)0.3 mg/kg、畜禽內臟制品 0.5 mg/kg、谷物及其制品 0.2 mg/kg、油脂及其制品 0.08 mg/kg。
原料與全鏈條 → 鉛
《食品中鉛污染控制規范》(GB 31666-2026)采用"從農田到餐桌"的全鏈條管控思路。
鉛的風險往往不在你的車間里,而在上游:原料種植環境的土壤與水、加工助劑、包裝材料的遷移。
這意味著供應商審核清單和原料驗收標準需要更新。一旦出問題,責任在采購方,不在原料商。
罐裝產品 → 錫
《鍍錫薄鋼板罐裝食品中錫污染控制規范》直接指向金屬罐包裝。酸性食品(水果罐頭、部分蔬菜罐頭)更容易出現罐壁錫遷移。
涉及罐體材質選擇、內涂層工藝、貨架期遷移監測。使用鍍錫罐的企業,建議立即核對自己的包材規格書。
錫的限量值同樣在 GB 2762-2025 中,且僅適用于采用鍍錫薄鋼板容器包裝的食品:一般食品 250 mg/kg,飲料類 150 mg/kg,嬰幼兒配方食品與嬰幼兒輔助食品 50 mg/kg。
還有兩個變化值得關注
一是11項生物毒素類檢驗方法標準發布,填補多項方法空白,支持多毒素同時測定。需要檢測真菌毒素、海洋毒素的企業,方法體系更完整了。但要留意:同一批樣品的歷史數據可能出現方法差異,需要做數據銜接。
二是《牛乳蛋白》產品標準首次制定,乳制品與蛋白原料企業在標識標注、分級判定上有了明確依據。此外,輔食及學齡前兒童營養補充品適用年齡擴大至72月齡,涉及嬰幼兒食品企業的產品定位與標簽調整。


這句話對企業意味著什么?
你手上的檢測報告,也在被檢查的范圍內。
一旦報告出具環節被查出問題,產品端的合規狀態同樣會被質疑。所以除了改工藝、改標準,報告本身的來源與有效性,也需要重新核一遍。

質量/技術負責人
01
對照產品清單,識別哪些產品落在丙烯酰胺、鉛、錫三項標準范圍內
02
調取近12個月相關項目的檢測數據,看有沒有接近限值的批次
03
梳理高溫加工工序的溫度/時間參數,補齊過程控制記錄
04
核對在用檢測標準的版本號,確認沒有使用作廢版本。涉及真菌毒素檢測的,評估新舊方法的數據銜接問題。
采購/供應鏈
01
更新原料驗收標準,把鉛的風險項納入常規驗收指標
02
對高風險原料供應商發起一輪書面合規確認
03
使用鍍錫罐的產品,向包材供應商索取材質規格與遷移檢測報告
合規/法務
01
核對產品標簽與標識,特別是乳制品蛋白標注、輔食適用年齡段
02
檢查現有檢測報告出具機構的資質范圍,是否覆蓋對應項目
03
建立報告歸檔規范,確保報告能用于監管檢查、招投標與司法舉證
新標準落地后,企業容易忽略的風險不是"沒檢測",而是"檢測了,但報告不管用"。
一份能真正保護企業的檢測報告,要滿足幾個硬條件:

第一,機構具備CMA資質認定。
報告才具備法律效力,可用于政府監管、招投標、司法舉證。同時要確認你要檢測的項目在機構的能力范圍內——有資質不等于有對應項目的能力,這一條最常被忽略。
第二,涉及出口或外商審核的,機構需具備CNAS認可。
報告才能在國際互認體系內獲得承認,避免貨物到港后被要求重復檢測。
第三,機構是否持續參加能力驗證。
這是判斷"測得準不準"的客觀依據,比機構自述的設備規模更有說服力。
第四,機構有沒有長期承接政府抽檢任務。
熟悉監管尺度和判定口徑的機構,出具的結論更經得起復核。
誰便宜用誰。
明顯低于成本的報價,往往意味著縮減樣品量、減少平行樣或者簡化前處理。一旦結果偏差導致誤判,損失由企業承擔,省下的檢測費遠不足以覆蓋。
有報告就行,不看用途。
不同用途對機構資質的要求不同。用于出口的報告、用于司法舉證的報告、用于平臺審核的報告,要求并不一樣。用錯類型的報告,等于沒做。
樣品沒有代表性。
同一批次不同位置、不同貯存條件的樣品,結果可能相差數倍。取樣方案不合理,報告再準確也反映不了真實情況。
標準版本用錯。
本次50項標準發布后,部分舊版方法將被替代。檢測標準版本不一致,會導致數據無法與歷史記錄或客戶要求對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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